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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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已成为继文学、音乐和影视作品之后当下版权保护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版权保护对该产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由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存在争议,导致其在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下难以得到明确、完整、有效的权利保障,这阻碍了我国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商业化运作与发展。据此,本文即深入探讨如何界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著作权法中的性质,在对学术及实务观点梳理与思考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个人见解,即赛事直播画面、赛事直播中个性解说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通过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作品属性的论证,以期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保护提供理论支持,进而有效保障体育传媒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文章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导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撰写的动机,即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已成为版权保护的争议热点,审判实践的不确定性将会引发权利人的忧虑,进而影响到体育传媒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对前述问题的探析与研究,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冀能够促进我国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进一步完善。正文部分由三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的不同学术观点及司法裁判观点进行归纳与总结,即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存在“作品”、“录像制品”、“广播信号”之争,在此基础上指出争议背后所折射的问题,即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独创性标准的缺失,因而进一步对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作出相关论述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第二章分别从赛事直播画面的摄制以及赛事直播画面的编排两个层面,具体论证赛事直播画面已达到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满足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应予以著作权中“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保护。第三章提出笔者的进一步思考,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既然由连续的动态影像和声音组合而成,则在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进行定性时,除了分析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还应对赛事直播中的解说语言的作品属性进行分析。解说员在解说过程中,其个性解说属于与众不同的语言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口述作品,应予以著作权中“口述作品”的权利保护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结论部分。是笔者对本文的归纳总结与思考。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存在作品属性争议的基础上,建议我国以推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调整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不再严格区分“作品”与“录像制品”之分,将其统一修改为国际社会较普遍使用的“视听作品”,故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即可纳入视听作品的一种类型,从而加强了我国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体育传媒产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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